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样式1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口头起诉登记表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记录自然人口头起诉时使用。
2、“原告”、“被告”栏内,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工作单位。住所和送达地址相同的,可以在送达地址空白处注明同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送达地址和电话。
3、原告、被告是两个以上或案件有第三人时可以在预留空格内填写。
4、人民法院应当将口头起诉登记表的内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诉被告,被告要求复制或摘录的,应予准许。
5、本表可以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也可以用电脑打印方式填写。
101、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