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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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准予免交诉讼费: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准予减交诉讼费: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准予缓交诉讼费: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须明确司法救助的种类(缓交、减交、免交)并写明事实理由。
(二)符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还应提交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缓交、减交、免交情形的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缓交、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该证明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