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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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事、行政案件上诉
1、对我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为3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为30日),均自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起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向我院原审判庭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及一审案件的案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并由上诉人亲自签名或盖章。
4、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一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提供工商登记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材料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上诉人应当在接到《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缴费后3日内将缴费收据提交我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在上诉期内向我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缓、减、免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到我院办理上诉手续。如果当事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不在上诉期限内提出,或虽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但未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当事人仍需按规定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刑事案件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家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均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