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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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8:00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
起诉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须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1)当事人基本信息。①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
2.当事人身份证明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①居民身份证或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
②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开具证明之日在本院辖区的居住情况,已居住满一年的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载明其字号、经营地址,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
4.证据材料。
(四)确认送达地址
1.原告起诉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因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拒不提交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法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
(五)预缴受理费
起诉人凭缴费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起诉人应于七日内缴费,逾期不缴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