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一、起诉状要求
1、起诉状应用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2、原告应提交起诉状一份。
3、诉讼请求须明确诉讼请求须明确,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附计算方法及详细的计算清单。
二、管辖确定
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提交证明各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港澳台胞回乡证、护照等证件正、反面复印件,验原件;
四、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为自然人,应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验原件;受托人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应当同时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原件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验原件;受托人为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证明、委托关系公证书(如未公证委托,委托关系双方须亲自到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办理委托手续);受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的,应同时提交推荐材料、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受托人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同时提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五、提交证明各方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提交份数与起诉状相同。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提交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提交份数与起诉状相同。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成立遗嘱的,除提交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七、提交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6、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交借据或欠条以及其他可以佐证的相关证据。
八、当事人因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须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本人或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等。
九、须填写《民事案件材料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目录》等材料。
以上材料均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