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审查,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或强制执行申请表及《执行案件材料清单》原件各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表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在强制执行申请表内列明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2、申请人提交其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加盖委托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验原件)。
4、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港澳台胞回乡证、护照等证件正、反面复印件,验原件;
(2)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应提交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近三个月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
(3)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近三个月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③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等信息在讼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同时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5、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送达凭证复印件一份。
6、行政处罚催告书复印件及送达凭证复印件一份。
7、需提交盐田法院官网上最新版本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