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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0-29
(2026)粤0308刑更3号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公示
罪犯马东洋,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马东洋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马东洋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黄嘉茵,电话:0755-22741370)。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