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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5-21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粤0308刑更1号
罪犯郑朝霞,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2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5)粤0308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朝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朝霞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郑朝霞提出,因其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于2025年12月27日诊断出患有阵发性心房颤动、频发性房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四联律)、慢性心力衰竭、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2026)粤03委医字第12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表明,郑朝霞所患高血压病未达很高危程度,且经治疗后病情平稳,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医学条件。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审查意见亦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因罪犯郑朝霞所患高血压病未达很高危程度,且经治疗后病情平稳,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医学条件,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以及《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郑朝霞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