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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3-30
(2025)粤0308刑更4号
罪犯罗劲松,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专科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2024)粤0308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劲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罗劲松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2025)粤03刑终50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罗劲松提出,其患有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重度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高血压Ⅲ级、癫痫,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中医院(2025)11医诊01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技诊字070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罗劲松所患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病、糖尿病分别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1、2、4项及第八条所列疾病,但均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罪犯罗劲松对该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提出异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诊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罪犯罗劲松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罗劲松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