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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08刑更6号
罪犯刘建云,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取保候审中。
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粤0308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建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建云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刘建云提出,因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正在治疗中,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刘建云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认为罪犯刘建云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伴斑块形成、颅内动脉硬化等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24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相关医学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云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其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已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建云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刘建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北省谷城县。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