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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8-16 17:39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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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6

(2023)粤0308刑更6号

罪犯刘建云,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取保候审中。

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粤0308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建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建云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审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刘建云提出,因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正在治疗中,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刘建云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认为罪犯刘建云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伴斑块形成、颅内动脉硬化等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24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相关医学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云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其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已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建云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刘建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北省谷城县。

 二四年八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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