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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7-19 10:05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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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8刑更5号

罪犯李煜蓓,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粤0308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煜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李煜蓓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作出(2023)粤0308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李煜蓓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李煜蓓于2024年4月1日以其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2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李煜蓓系怀孕妇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煜蓓系怀孕妇女,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煜蓓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煜蓓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李煜蓓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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