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罪犯李煜蓓,女,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李煜蓓因犯诈骗罪一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判决生效后,李煜蓓以其确诊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煜蓓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反馈。
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认为,罪犯李煜蓓系怀孕妇女。其情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我院拟决定对李煜蓓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告,公告期限为2024年6月27日至6月30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告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段晖,电话:0755-25220476)。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