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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08刑更3号
张彧,女,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研究生文化,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1)粤030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张彧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张彧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作出(2023)粤0308刑更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彧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张彧以其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张彧提出,2024年1月19日,其被深圳远东妇产医院确诊怀孕,现处于怀孕期间,为保证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需随时进行孕期检查,不适宜收监执行。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08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张彧系怀孕妇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彧系怀孕妇女,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张彧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彧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张彧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