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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彧,女,汉族,研究生文化,1983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张彧因犯非法经营罪一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张彧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张彧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2023)粤0308刑更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彧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张彧以其怀孕为由,于2024年1月2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彧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反馈。
现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罪犯张彧提交了相关材料佐证,且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认定罪犯系怀孕妇女,其情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拟决定对张彧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4月28日至5月1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段晖,电话:0755-22741370、25220476)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