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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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冉君,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向我院书面通报罪犯冉君患有严重疾病,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建议我院委托中院对该罪犯进行医学鉴定,视病情结论依法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本院已受理冉君暂予监外执行案,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2月2日至2月5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段晖,电话:0755-22741370、25220476)。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