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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8执150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范中瑞与被执行人马瑞玲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308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判令马瑞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范中瑞赔礼道歉,并在“盐田港物流自律群”共同群聊公开发布道歉公告,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以公告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费用由马瑞玲承担。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道歉义务。现本院以公告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马瑞玲(身份证号码4102251976****2922)由于琐事与范中瑞发生纠纷,于2022年7月6日在“盐田港物流自律群”(微信群聊内共有96人)发布不当言论辱骂范中瑞,发表的言论包含性别攻击、侮辱内容,已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有违社会公德,同时发布的场合为微信群,造成范中瑞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影响。马瑞玲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损害范中瑞名誉权的侵害事实,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因马瑞玲拒不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公布上述判决内容。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