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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08刑更4号
罪犯黄国斌,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25日被逮捕,因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以黄国斌被诊断出严重贫血而暂不收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粤030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黄国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国斌以其患有严重贫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3年10月30日,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2023)09医诊02号],罪犯黄国斌的疾病诊断为:(1)缺铁性贫血;(2)不除外(伴有)地中海贫血;(3)消化道出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深中法技鉴字第32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对黄国斌疾病严重程度的评估意见为:消化道反复出血,院外治疗后有好转,贫血程度由重度转为中度。《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相关规定,黄国斌所患贫血疾病,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国斌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