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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彧,女,汉族,研究生文化,1983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张彧因犯非法经营罪一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张彧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彧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彧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反馈。
现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张彧提交的生产分娩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目前处于哺乳期,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情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拟决定对张彧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