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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08刑更5号
罪犯李煜蓓,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因怀孕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粤0308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煜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煜蓓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李煜蓓提出,2023年4月11日其在深圳远东妇产医院生下一名女婴,现处于哺乳期,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保证婴儿母乳喂养及健康成长,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煜蓓处于哺乳期,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煜蓓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煜蓓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李煜蓓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