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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2023)粤0308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9-12 15:31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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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2023)粤0308刑更2号 

罪犯王克微,男,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10**********0712,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并于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4月2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因再审,于2021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9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2)粤0308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克微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克微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克微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2023年7月19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王克微进行了病情诊断并出具病情诊断意见书,疾病诊断:1.慢性肾炎;2.慢性肾脏病5 期(尿毒症期);3.肾性贫血。同年7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三位相关专业的法医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2023)深中法技鉴字第188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王克微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王克微目前患有尿毒症,需及时保外就医治疗,不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克微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王克微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郴州市宜章县。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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