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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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建云,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刘建云以其存在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10日。
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何强宽,电话:0755-25228695、25369037)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