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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煜蓓,女,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
李煜蓓因犯诈骗罪一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判决生效后,李煜蓓以其目前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煜蓓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反馈。
现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李煜蓓提交的相关生产分娩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目前处于哺乳期,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情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拟决定对李煜蓓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公告,公告期限为2023年8月18日至8月23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