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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08刑更1号
罪犯黄小玲,女,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因本案于2022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粤030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小玲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小玲以其已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小玲系怀孕妇女,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深中法技鉴字第147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黄小玲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黄小玲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黄小玲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