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罪犯王克微,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3月14日出生。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王克微以其患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4月7日至4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承办人:王松,电话:0755-25169275、22746725)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