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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308行审1021、1025号
本院在审理(2025)粤0308行审1021、1025号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中作出的下列行政裁定书(案件详情见附表),因无法采用直接、留置、邮寄等其他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308行审1021、1025号案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