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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8行审4195号等3案
本院在审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中作出的下列行政裁定书(详见附表),因无法采用直接、留置、邮寄等其他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表:
序号 |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1 |
(2024)粤0308行审4195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
深圳市铭均达贸易有限公司 |
2 |
(2024)粤0308行审3960号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查红荣 |
3 |
(2024)粤0308行审4350号 |
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 |
广东普川劳务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