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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8行初43号
国丰纸品(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云贵诉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因本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深圳行政审判中心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