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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08民初1115号公告起诉材料和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8民初1115号
王佳: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盐田区兄弟轮胎店诉被告王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8民初1115号。原告起诉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轮胎欠款135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18年8月 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21日为231.2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6月13日9点30分在本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