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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8民初174号
深圳市盐田区恒晟贸易商行:
原告韩国友尔吉株式会社(URGINC.)与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恒晟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8民初1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4908040号“”、第14075548号“
”、第996337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何家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盐田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院联系人:梅书慧
电话:0755-2503402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