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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8行初3580号
邓壹强:
本院受理原告汪强兵不服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拘留一案,因你方与本案审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你方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粤0308行初35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原告汪强兵作出的深宝公(沙井)行罚决字〔2021〕45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原告涉嫌殴打他人的报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三、驳回原告汪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前述行政判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行政判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