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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8行初1633号
深圳市木鑫华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杰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因你方与本案审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你方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粤0308行初16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0日核准深圳市木鑫华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由第三人杨建坤变更登记为原告李俊杰的行政行为。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前述行行政判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行政判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