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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2022)粤0308民初1419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03 17:16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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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8民初1419号

李琼霞: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李才芬、李琼霞、郑少君、杨云新、深圳市鑫贸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飞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众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谢薇、第三人罗鹏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8民初14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才芬至被告深圳市众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就云南秋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助手报关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贸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鹏飞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众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口手提包商品侵犯原告第241012号“”及第241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共同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00万元;2.判令被告李才芬至被告深圳市众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就云南秋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助手报关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贸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鹏飞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众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口钥匙包商品侵犯原告第241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共同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50万元)3.判令被告谢薇对被告深圳市鑫贸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上述诉讼请求1-2所形成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决定被告李才芬、深圳市众鑫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李琼霞、郑少君、杨云新、深圳市鑫贸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飞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谢薇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何家纬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及第三人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联系人:梅书慧

电话:0755-2503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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