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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8行初2385号
刘琼: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燕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因你方与本案审理有利害关系,故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因本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12月20日9点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