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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

(2022)粤0308民初147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0-08 14:20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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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8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8民初1473号

郑志颖、朱义元: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告郑志颖、朱义元、湘潭义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8民初147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湘潭义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郑志颖就被告湘潭义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辰辉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出口钱包、挎包商品侵犯原告第32261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20万元;2.判令被告湘潭义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郑志颖就被告湘潭义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辰辉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出口钱包、挎包商品侵犯原告第241012号“”、第G561516号“”及第G8466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0万元;(以上第1-2项合计人民币60万元)3.判令被告郑志颖对被告湘潭义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上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的财产给付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决定被告郑志颖、朱义元、湘潭义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何家纬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院联系人:沈鸿

电话:0755-2274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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