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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2021)粤0308民初1274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9-06 17:56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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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8民初1274号

杨拓:

原告徐发明与被告尹喜新、珠海市合利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合利物流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杨拓、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盈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发明6万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9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发明12万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9000元);三、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发明846000元;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发明343290.03元;五、被告尹喜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赔偿原告徐发明135134.05元;六、驳回原告徐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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