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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8行初2948号
深圳市万创达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维强与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 因你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你方为本案第三人,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行初29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7日核准第三人深圳市万创达电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行初2948号行政判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