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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7-20
法办〔2025〕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
现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调解工作指引》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5年11月12日
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调解工作指引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努力促成以调解、和解(以下统称调解)方式实质解纷,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考虑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和纠纷解决规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经验和实践做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树牢实质解纷理念,准确把握调解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做实调解优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优选途径和首选方式,大力推动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2.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树牢“如我在诉”意识,以公正高效实质解纷为目标,积极促成当事人争中求和、携手创新,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坚持统筹协调,推动解纷资源整合。倡导调解、审判和执行一体化和系统化考量,充分利用多程序多部门多方面协作联动解纷和推动系统治理,加强与各类调解组织的联系,调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因素和资源协同推进诉讼案件和关联纠纷的调解。
4.坚持合作共赢,促进协同创新与成果转化。以创新和发展的办法探索“双赢多赢共赢”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案,引导当事人认同“争中求和、因和而胜”的诉讼文化,切实激励发明创造,积极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更好支撑和保障以科技创新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
5.坚持系统思维,着力一揽子全面解纷。强化整体统筹,发挥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统一上诉制度优势,结合民事侵权和行政无效程序交叉并行,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多主体共同侵权易发、关联类案多等特点,注重纠纷解决效果最大化,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争取关联纠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推动溯源维权和溯源治理。
6.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秉持能调尽调、当判则判的司法理念,避免强调硬调、久调不决,提高解纷效率。对于风险代理案件,注意引导当事人及其决策者直接参与调解,避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阻碍调解。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防范当事人以调解协议之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禁止质疑知识产权有效性等可能涉及非法垄断技术的协议内容,以及分割市场、固定价格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协议内容,引导当事人依法作出调整。
7.坚持诚信和公平原则。对于可能涉及滥用权利、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问题的案件,调解中应注意加强对权利合法性、有效性和诉权行使正当性的审查,防止违反诚信的当事人获得不当利益。对于当事人因诉讼能力缺失而作出的明显不合理的利益退让,依法通过行使诉讼释明权予以提示和纠正。
8.坚持保密和最低限度公开原则。对调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要求当事人作出保密承诺或者在调解协议中设置保密条款。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自行依法公开,人民法院应秉持最低限度公开原则处理当事人调解解纷情况和相关案件信息。
二、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
9.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体系。立足人民法院法定职能,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深入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动人民法院与人大、政协、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协作联动解纷,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解决技术类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方面的职能优势,形成解纷合力。
10.健全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常态沟通机制。强化专利关联的无效行政案件和侵权案件的部门工作协同和案件协调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涉及正在进行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及时商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对关联无效宣告请求的优先审查,推动实现专利民行关联案件的协同处理、快速解决。
11.加强和规范非诉讼与诉讼程序衔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在立案辅导时推荐先行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即转入审理程序依法办理;开庭审理后合理时间内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有序化解矛盾纠纷。
12.加强制度建设和规则供给,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前端治理。加强对技术类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的数据分析,挖掘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积极探索综合治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向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提出工作建议或者司法建议,促进“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纠纷。对于实践中亟待明确规则、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能够推动社会形成共识的案件,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当判则判,以裁判带动在后类案调解、预防类似纠纷成讼,健全完善科技创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创新主体提供及时、清晰、稳定的行为预期。
三、创新司法调解机制和方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13.发挥代表委员等外部人士参与调解作用。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技专家参与调解、协助调解的相关工作机制。对于代表委员关注案件,注意邀请有关代表委员参与调解。发挥调解机制的灵活性和开放性,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与纠纷有关的案外机构或者个人特别是科技专家参与调解。
14.发挥院庭长带头办案和示范调解作用。建立院庭长带头办理并调解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工作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注重通过典型案例裁判及时传递司法导向,促进类案通过调解定分止争。对于仍需实践观察、明晰规则时机尚不成熟、裁判会引发巨大社会争议的案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力争通过调解解决。
15.发挥集中管辖和统一审理优势。对涉及关联当事人尤其是关联原告、关联专利或者关联技术的系列纠纷,可以采取指定集中管辖、集中分案等措施,将关联案件交由同一法院管辖或者同一合议庭审理。
16.积极运用关联案件信息披露制度。根据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关联案件情况信息表》,全面掌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成因、发展脉络与现实情况,为确定调解工作思路和提出调解方案打好基础。
17.积极运用临时措施,以保促调。积极支持证据保全,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稳慎适用行为保全,通过及时固定证据、查扣财产、制止侵权,督促当事人主动和解。
18.将调解和审理有机结合,以审促调。充分利用技术调查、技术鉴定、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专家辅助等多元方式查明技术事实,厘清技术争议核心。通过全面细致的开庭审理全局性、穿透式把握案情和关系背景,及时固定无争议事实,把准基本事实,聚焦争议焦点,释明诉讼风险,消除当事人疑虑和侥幸心理,及时引导其调整诉讼预期。
19.做实“当事人家门口”的调解,以巡促调。及时深入当事人所在地、工厂企业、科研院所、科技园区、生产一线开展巡回审判,现场勘验、就地开庭、当面调解,趁热打铁、一气呵成。
20.发挥首案示范引导作用,以判促调。坚持止争必先定分,对于当事人诉讼预期差别较大、短期内难以达成调解的系列纠纷、关联纠纷,精心做好首案判决或者先行部分判决,消除当事人基础争议和侥幸心理,推动后续案件调解。对有批量诉讼苗头的案件,及时在上级法院指导下作出示范性判决并予公开,为批量诉讼案件调解提供参考和指引。
21.统筹考虑案件审判和执行,以执促调。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注重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裁判事项尽可能明确具体,细化和丰富履行保障措施,视情明确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并根据案情引入履行监督内容,为判后当事人自行和解与执行和解奠定基础。
四、根据类型案件特点,因案施策劝和促调
22.以尊重科研规律和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做实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审慎把握技术合同无效和解除事由,充分考虑创新规律、研发难度、成果转化风险、情势变更、科研诚信等因素,适时释明事实或者认定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案件是非基础问题。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或者合作项目具有产业应用前景的,努力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条款后继续履行。
23.以有效制止侵权和促进许可合作为目标,加大侵害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引导当事人着眼长远发展、开放竞争,推动达成知识产权许可,变“侵权”为“授权”。对于涉标准必要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纠纷,鼓励当事人根据行业特点、交易习惯,秉持诚信、绿色、发展、共赢原则,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许可费。对于专利权稳定性存疑的案件,鼓励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针对专利权效力的可能变化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
24.以有利于转化应用和快速实现经济效益为目标,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引导当事人更多关注成果及时转化和未来长远收益,通过共有、转让、补偿、许可实施等方式,实现相互赢早赢多。
25.以厘清行为定性和防止垄断持续为目标,做实垄断纠纷案件调解。着眼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鼓励互联互通、开放合作,消除市场壁垒,引导提升产品及服务品质,防范低价无序“内卷式”竞争。强化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审查,避免垄断行为持续实施,在促使行为人停止垄断行为的基础上重点就赔偿责任承担达成调解。
26.以消除决策顾虑和争取最优解纷效果为目标,做实涉国有企业纠纷案件调解。积极争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上级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帮助减轻国有企业负责人调解决策风险,提高国有企业调解解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国有企业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7.以推进中外合作共赢和弘扬“东方经验”为目标,做实涉外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推动中外当事人诉中和解、诉外商谈或者共同委托国际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第三方调解。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