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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3-23
法办〔2025〕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加强数据纠纷案件的条线指导,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经研究决定,数据纠纷民事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或者团队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数据纠纷民事案件,是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六部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十七、数据纠纷”项下的“199.数据权属纠纷”、“200.数据合同纠纷”、“201.侵害数据权益纠纷”,以及“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193.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的“(2)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所对应的民事案件。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一审数据纠纷民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于规定》(法释〔2022〕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25〕167号)相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2026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数据纠纷民事案件,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后续审理程序的法院也不再调整。
四、案由发生竞合的,应当按照原告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案由。通常情况下,不能归入“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或者“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案由的数据纠纷民事案件,应当相应确定为“199.数据权属纠纷”、“200.数据合同纠纷”或者“201.侵害数据权益纠纷”。
数据纠纷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不断探索司法保护规则对于完善数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请做好立案、审理等环节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数据纠纷民事案件的调研。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