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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款”“发”分离、部门协同、分级审批执行案款管理机制的意见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9-19 17:41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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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9

  法〔2025〕14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构建最严格执行案款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执行案款管理规范化水平,坚决堵塞管理漏洞,切实防范廉政风险,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构建“案件”“案款”与“发放”相分离制约机制

  1.执行案件承办人主要负责执行案件办理。同时,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确认执行案款的收款主体、发放金额等信息,在具备发放条件时及时在系统中提交案款发放申请、启动发放程序,跟进执行案款是否发放成功、是否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等。严禁执行案件承办人就案款发放“自审自批”,不得经手执行案款审批及后续发放工作。

  2.执行案款监管实行专岗专责。执行案款监管人员具体职责包括:

  (1)对本院执行案款发放对象、金额等事项进行审核。

  (2)每日核查执行案款发放临期情况,督促执行案件承办人对临近发放期限的执行案款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放申请。

  (3)对长期未发案款进行台账式管理,定期核查延缓发放情形,延缓发放情形消失的,督促执行案件承办人及时提交发放申请。

  (4)对提存案款进行台账式管理,确保符合提存条件且相关信息全面、准确,定期对提存案款进行核查,具备发放条件的及时督促执行案件承办人提交发放申请。

  (5)与财务部门对接,跟进案款发放进度及结果,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6)监管执行案款总账户是否产生不明款,及时通知执行案件承办人认领,如无人认领,及时与财务部门对接明确不明款产生原因并明确处理方案。

  (7)对执行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岗位的,及时审核其经手涉及案款工作是否完成交接、交接情况是否告知申请执行人。

  (8)定期统计、通报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案款情况。

  (9)定期汇总、报告执行案款收发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完善的工作建议。

  3.财务部门负责对执行案款审批程序及相关材料复核后完成案款发放操作。

  二、健全部门协同、分工负责落实监管责任机制

  4.审判部门职责。审判部门应当确保裁判文书内容明确具体,具备可执行性,避免因表述不准确产生歧义等问题影响执行。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中,有多个退赔主体或者多个被害人的,审判部门应当明确各退赔主体向各被害人分别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名称、数量等情况,并于结案前在系统中全面、准确录入被害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涉案财物信息清单、应退赔金额等信息。

  5.立案部门职责。立案部门对执行案件登记立案时,应当对申请执行人、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被害人信息与执行依据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并准确采集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接受案款的银行账户信息。执行程序中出现需要变更、追加当事人情形的,立案部门应当要求执行部门移送审查结果及生效法律文书,并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将变更、追加后的当事人信息录入系统,执行部门不得自行变更、追加当事人信息。执行程序中发现立案阶段当事人信息录入有误的,执行部门应主动与立案部门进行沟通,由立案部门复核后将正确的当事人信息录入系统。

  6.执行部门职责。执行部门要切实保障执行案款安全规范收取,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必须载明:案件对应的具体账户;被执行人有权拒绝向文书指定账户以外的账户付款;如发现有执行人员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径的,可向12368举报。

  (2)执行案款应全部进入“一案一账号”系统,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将案款存入“一案一账号”系统对应的子账号中;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

  执行部门根据权限等级对执行案款发放对象、金额等事项进行实质审核,实行台账式管理,确保案款收发信息全面、准确;对执行案款延缓发放和提存情况进行监管;定期研究梳理执行案款收发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规范。

  7.财务部门职责。财务部门在发放执行案款前,应当重点对申请执行人、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被害人信息与执行依据的一致性、案款在案件间转移支付等审批流程的完整性等进行复核。如收款人为执行依据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要求执行部门出具授权委托书、合议庭合议笔录等证明材料及审批记录。如申请执行人与收款人不符,且执行部门未出具上述材料,财务部门应当拒绝发放案款。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案款的收发情况进行规范记账,并定期与银行机构对账。

  8.组织人事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经手执行案款发放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发放执行案款的启动人员、审批人员和发放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对出入境证件予以集中备案并核查。应当在正式在编人员中择优选任执行案款监管人员,并加强对执行案款监管人员的管理,落实常态化轮岗机制,对其因私出国(境)进行严格审查。执行案款监管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实绩显著的,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和评优评先方面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9.督察部门职责。督察部门根据执行部门提出的督察申请,对执行案款收发过程中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执行案款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将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的重点内容,及时向执行部门反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司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司法责任,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10.强化技术保障。依托全国法院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实现立案、审判、执行、财务、督察等系统整合对接,在审批环节引入区块链、指纹验证或人脸识别技术,在案款收取、发放、延缓等重要节点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收款人自动发送手机短信。各部门根据执行案款管理要提出的具体业务需求,由审判管理部门主导、信息技术部门配合提供技术支持,支撑实现部门协同、分工负责各项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线下操作流程,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升执行案款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完善重点案件和环节分级审批机制

  11.一般案件发放程序。收款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执行案款发放程序适用现行执行案款发放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12.重点案件、重点环节发放程序。加强对重点案件和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实质合议、实质审批、实质公示”制度。实行“五重签批把关”,即执行案件承办人提交执行案款发放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执行案款监管人员实质审核——执行局长(或院领导)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核实后办理支付手续。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由执行局长、院领导审批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五重签批把关”程序基础上增加审批程序。

  (1)重点监管案件。负有实质审核职责的主体应当对以下重点案件进行严格审核:①轮候查封案件。拍卖价款清偿本案债权后的剩余部分移交轮候查封法院案件的,应当对轮候查封及协助执行文书等进行审核。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案件。应当对到期债权冻结裁定及履行通知等进行审核。③参与分配案件。向优先权人或普通债权人发放分配款的,应当与所附参与分配方案载明的优先权人、债权人进行比对,并对参与分配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明材料或分配方案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程序完结材料等进行审核。④共有财产执行案件。共有物变价款发还给共有人的,应当对共有财产证明、共有人的身份证明等进行审核。⑤破产案件。向破产受理法院移交案款的,应当对破产案件受理文书等进行审核。⑥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异议成立,向案外人返还款项的,应当对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进行审核。⑦执行异议案件。异议成立,向被执行人退还款项的,应当对执行异议及复议裁定等进行审核。⑧变更追加案件。裁定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应当对变更、追加裁定等进行审核。⑨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向被害人发放案款的,应当对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刑事审判部门说明及清单等进行审核。⑩其他需要严格审核的重点案件。

  (2)重点监管环节。负有实质审核职责的主体应当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审核:①线下执行的,对现场扣划款项、提取收入等是否进入“一案一账户”等进行审核。②向被执行人发放款项的,对唯一住房等执行时定期发放租金、发放生活必需费用等进行审核。③向被执行人抚养、扶养、赡养家属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扶养、赡养家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等进行审核。④向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之外的主体发放案款的,对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申请执行人、代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电话、视频、面对面等方式与申请执行人等进行确认,留存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接待笔录等材料。⑤支付执行费用的,对评估费用、强制管理费用等票据、申请等进行审核。⑥终结执行后发放案款的,包括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的案件;执行分配中预留的有争议款项;剩余案款被另案保全冻结,需根据后续结果发还的,对相关审查法律文书等进行审核。⑦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上缴案款的,对是否在案款发放要求的期限内及时上缴进行审核;暂缓发放、提存案款要逐案跟踪,情形消失时立即提请发放案款。⑧其他需要严格审核的重点环节。

  13.发放期限。具备发放条件的,执行部门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发出支付案款通知,财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对于涉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等民生案件,优先、尽快发放案款,具备发放条件的,执行部门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发出支付案款通知,财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执行案款符合延缓发放情形的,可在报请执行局长审批后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三个月,再次申请延缓必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期限最长不得超三个月。不得溢用延缓发放和提存事由,对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电话、短信、书面通知、实地调查、关联搜索等多种渠道进行联系,催促申请执行人及时领取。对穷尽通知手段仍无法发放的,应当及时办理提存手续。

  四、加强对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14.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审判管理、督察、财务等相关部门,通过常规抽查、专项督察、案款审计等方式对执行案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执行案款的发放信息及时向当事人进行公开,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执行案款发放的监督权利。

  16.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未予发放案款的案件决定提级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17.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执行案款管理主体责任、违反执行案款管理制度、违规将“一案一账号”系统及执行案件办理系统账号交由他人代为进行执行案款发放和审批操作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18.发生执行案款被贪污、挪用的,对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19.对因案款问题曾被追责、又在执行案款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违规违纪的,应当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20.各级人民法院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导致发生严重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五、附则

  21.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意见、通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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