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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2024〕7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归国华侨联合会、贸促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跨境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法院、省司法厅、省侨联、省贸促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跨境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备忘录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跨境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新机制,服务和保障广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省法院、省司法厅、省侨联、省贸促会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跨境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备忘录。
一、省法院、省司法厅、省侨联与省贸促会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统筹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侨联、贸促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施诉讼与调解对接、诉讼与仲裁对接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站式跨境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多元解纷途径和服务。
二、跨境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二)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条约、惯例及域外法律,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三)非诉解纷先行原则。鼓励、引导和支持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仲裁化解纠纷。
(四)有机衔接原则。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高效对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积极参与跨境民商事纠纷化解工作,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调解、仲裁健康发展,保障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三、人民法院支持调解、仲裁、公证等机构入驻人民法院开展跨境民商事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支持和鼓励调解组织聘任具有专门知识和实务经验的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籍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
四、省司法厅指导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中心开展省内粤港澳大湾区调解机构认可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工作。经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中心推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条件的大湾区调解机构、大湾区调解员按程序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供全省人民法院使用。
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共同做好港澳调解组织在内地参与调解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试点工作。
五、省侨联安排各级侨联组建的涉侨调解组织或者推荐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担任的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开展涉侨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要求的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
六、省贸促会安排各级贸促会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开展跨境商事纠纷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要求的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
七、当事人起诉的案件适宜调解的,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委派其选定的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案件,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委托合适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共同或单独进行调解。
八、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鼓励商事调解组织给予当事人调解费用减免优惠。
九、人民法院支持仲裁参与跨境民商事纠纷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向当事人告知仲裁的优势和特点,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跨境民商事纠纷。
十、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裁审对接电子平台办理仲裁保全、仲裁司法审查及仲裁裁决执行等案件,有效提升仲裁保全、仲裁司法审查及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质效。
人民法院探索以仲裁调查令等形式支持仲裁机构调查取证工作。
人民法院坚持有限监督原则,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维护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
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仲裁保全、仲裁司法审查、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监督和指导。
十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完善诉仲对接工作机制。
省法院、各中院每年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向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仲裁机构进行通报。如遇典型案件和问题,可及时或不定期通报。
省司法厅指导仲裁机构做好仲裁后的矛盾化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与人民法院共同做好纠纷源头化解工作。
十二、省法院、省司法厅、省侨联、省贸促会共建跨境民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电子平台,大力推广在线办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实现跨境民商事纠纷多元解纷跨区域远程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
十三、省法院、省司法厅、省侨联、省贸促会共同加强对法官、仲裁员、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省法院民四庭、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省侨联基层建设部(权益保障部)、省贸促会涉外商事法律部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跟进解决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来源:法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