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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2024〕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刑事审判部门、审判监督庭:
现将《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4年11月5日
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程视频提讯系统是指由各级人民法院建设的,以全国法院专网为通道,远程提讯地点位于地方法院或看守所的视频系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各刑事审判部门为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使用部门,各级人民法院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确定一名远程视频提讯工作联络员,负责辖区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建设预算汇总,辖区各法院、看守所与最高人民法院各刑事审判部门、信息中心远程视频提讯中控室的沟通联络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提讯中出现的问题。技术部门应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提讯全程的网络和设备等技术保障。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刑事审判部门需进行远程视频提讯的,应在确定提讯排期后,在提讯五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由其组织对端法院并协调看守所开展提讯工作。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应于提讯前三个工作日以内,联系对端法院开展联调。对于不具备远程提讯条件的情况,应于当日告知案件承办人,提出更换提讯时间或地点等建议。
第七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提讯任务后,应安排技术部门联系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进行技术联调,涉及攻防演练等特定活动时,应在联调前沟通并做好防火墙策略的调整。系统对接模式按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建设和对接技术要求》中第二章第六条执行。其中,远程提讯地点在看守所的,对端法院应与公安部门提前进行沟通协调,确保网络和音视频的正常传输。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刑事审判部门负责对承办案件提讯视频的保管、归档工作,承办人应于提讯结束后带走视频光盘并随案归档。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清除系统中的提讯视频,自提讯之日起满两个月,清除相应视频,各级人民法院不做统一集中在线存储。提讯结束后两个月内确需补刻录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合议庭审判长审批同意后送信息中心具体办理并做好登记。
第九条 视频提讯结束后,提讯笔录可通过传真、机要等方式进行传递。以传真方式传输的,不能使用热敏纸签字,应复印到普通打印纸后签字捺印。签字后的提讯笔录原件及相关文件应当以机要方式寄回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到地方人民法院进行远程视频提讯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视频提讯相关情况的保密管理,不得外泄。如有违规或泄密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刑事审判部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建设和对接技术要求〉和〈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2021〕10号)中的《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相关技术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法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