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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2023〕4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法院、省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协调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省检察院。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协调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民事诉讼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工作,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条 【案件公开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核实案件整体情况;对于争议较大、当事人不易接受处理结果的案件,原则上要进行听证。完善再审案件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建议机制,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庭审协调机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原审当事人的申请书及申请抗诉提交的新证据、原审裁判文书、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全程出席再审法庭,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证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协同化解机制】共同推动多元解纷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探索司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同步推进,畅通和规范办案过程中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民事检察监督和民事审判监督全过程。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裁判正确,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向申诉人阐明理由,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原审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再次到人民检察院就同一事由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加强法检联调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当事人长期无理缠讼的案件,可以联合进行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必要时两院联合组织案件调解。
加强检察和解工作。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诉案件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如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促成当事人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类案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进行比对分析,对类案裁判规则的一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察监督。对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其他同类违法行为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建议、召开法检联席会议、制作民事检察监督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等方式提出监督意见,促进人民法院减少类案裁判差异。
第六条 【监督方式适当选择机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抗诉。超过该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应在启动监督程序前就监督事由、法律依据等与人民法院沟通,且一般以检察建议而非抗诉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第七条 【全程沟通机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前,可以就案件情况充分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后,承办检察官应加强与承办法官的沟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及抗诉再审案件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监督落实机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检察建议。在检察建议书确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回复的,应当及时沟通,说明相关情况。人民法院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审查结果、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
第九条 【发布典型案例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注重培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具有典型性、影响性较大的民事再审案件,应主动按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标准审查及办理。
第十条 【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加强相互间工作信息的通报,不定期商请对方提供有关工作信息资料,包括:印发的有关审判监督业务文件和参考性案例;由法官会议或检察官联席会议总结形成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涉及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大会议及重要专项工作情况;其他有利于推进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的信息。
第十一条 【联合调研机制】对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题联合调研,共同推动成果转化,促进法律和司法解释统一正确实施。
第十二条 【交流培训机制】建立法检业务交流机制,通过互邀授课、同堂培训、召开研讨会等方式,消除意见分歧、统一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尺度。根据工作实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相互派员跟班锻炼。
第十三条 【协同普法宣传机制】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联合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帮助人民群众更好理解掌握和运用各项规定,规范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