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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审判质效通报反馈机制的意见(试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9-08 14:56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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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法办〔2023〕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各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同志关于强化审判条线对下监督指导的部署要求,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审判质效通报反馈机制的意见(试行)》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3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审判质效通报反馈机制的意见(试行)

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面向全国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管辖权的一审法院(以下简称条线法院)定期通报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以下简称发改案件)基本数据、上诉移送卷宗质量等审判质效情况,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健全完善审判质效通报反馈工作机制,整体提升条线法院审判质效和审判能力水平,特制定本意见,自2023年7月起执行。

一、完善定期通报机制

 1.定期通报。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面向全国条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每季度通报以下内容:各条线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提起上诉案件的数量及一审平均审理周期、一审结案后平均送达周期、平均上诉移送周期、被发改案件数据、问题瑕疵案件数据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新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平均立案审查周期、二审审结案件数量和平均审理周期等。有关通报目前在人民法院办公内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一一一信息交流平台”(http://192.1.173.243/)发布。

 2.专项通报。针对一审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上诉移送周期过长或者质量过低、上诉率过高、发改案件率过高或者发改问题较为集中、问题瑕疵案件频发等具体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向有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作专项通报,也可以视情就其中典型问题面向全国条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作专项通报。

二、建立逐案反馈机制

 3.对下反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二审案件后,逐案向一审法院反馈一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瑕疵及有关问题、瑕疵的具体内容,同步逐案反馈一、二审审理周期等情况,视情反馈一审审判亮点等情况;发改案件一并反馈发改具体原因以及重审注意事项。

 4.反馈流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结案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在办案系统填写一审审判质效逐案反馈信息及结案信息,报合议庭审判长并申请结案;审判长审核修改各项信息直至完整准确后方可确认结案。审判长确认结案时,办案系统同步自动生成《审判质效逐案反馈表》。两级法院协同平台自动将该表与二审结案裁判文书一并反馈一审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案件一审审判组织成员、一审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管理员、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有权在两级法院协同平台查看。

 5.重审反馈。一审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应当通过两级法院协同平台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及时反馈发回重审案件的立案及办理情况,包括重审案件的立案时间、结案时间、裁判结果、裁判文书以及未能在法定审理期限审结的原因等;对发回重审指出的问题,重审裁判未予回应、采纳或者纠正的,应当单独作出特别说明。由一审法院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审理重审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应当与其建立信息协调工作机制,协同落实重审反馈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将反馈信息及时转送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的办案合议庭处理。

三、坚持发改全面分析

 6.发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坚持定期(至少每年度)对上一周期全部发改案件作数据深度分析和典型案例汇总分析,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发改报告),印发全国条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研讨。

四、强化通报反馈落实

 7.研究改进。各条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审判质效通报报有关院领导审阅,定期汇总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逐案反馈的办案问题、瑕疵,认真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发的发改报告等,查摆问题、查究原因,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工作。

 8.考核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审判质效逐案反馈表》填写情况作为庭内日常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各条线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期质效通报和逐案反馈信息的具体使用办法。

 9.加强对接。各条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通报反馈工作的院内对接和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联系沟通,做好文件接收、信息报送、资料归档等工作,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审判管理办公室可以视情组织条线法院会议,部署工作,梳理问题,统一标准,加强指导,凝聚共识。

 

来源:法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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