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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30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对一家注册在深圳的港资企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予以支持,这标志着司法实践首次正式确认,符合法定要求的内地商事主体可以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
该案申请人某深圳公司与保证人陈某签订有《保证合同》,因陈某未履行保证责任,某深圳公司遂依据其与陈某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裁令陈某支付价款、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为获得该份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力,某深圳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深圳中院审查后认为,某深圳公司系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香港投资企业,可协议约定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且该仲裁裁决亦不存在可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其他情形,遂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该案是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生效后,全国法院作出的首例相关裁定。
“此案作为《批复》施行后的首例案件,实现了‘港资港仲裁’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到裁决认可执行的全流程,为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下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范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瑛表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