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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

加盟费变“违法所得”?竟是踩了这些红线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6-22 10:24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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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6-22

品牌方开放加盟

加盟费竟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特许经营中的这些红线

踩不得

请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持有“糖**”注册商标。2019年4月至8月期间,A公司先后设立两家直营店(分别于2020年4月及2023年9月闭店),并与5家加盟商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收取加盟费共计33万元。该公司未按规定向商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资质。

  2023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立案调查,认定A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两店一年”(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实质条件及首次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备案的程序要求,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A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3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

  A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加盟商签订的合同本质为商标使用与技术服务协议,非特许经营活动;所收款项目为合理服务费,非“违法所得”;即便存在程序瑕疵,其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处罚。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涉案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法律特征,A公司未满足“两店一年”条件且未备案,事实清楚,处罚适当。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拥有“糖**”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其与加盟商签订《特许加盟合同》,许可加盟商使用相关资源,约定统一经营模式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特许经营活动的认定标准。A公司在未满足“两店一年”法定条件、亦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自2019年8月起开展特许经营,并与5家加盟商签订合同并收取共计33万元费用,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对A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万元,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即品牌方将其成功的商标、技术和运营体系授权给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支付费用,在统一规范下开设门店并持续分享收益。作为现代商业扩张的常见模式,特许经营并非“零门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此设立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其一,特许人须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满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两店一年”)的实质条件;其二,特许人必须自首次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接受监管。这两项规定旨在保障特许经营体系的成熟性与稳定性,保护被特许人的投资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已触碰了上述法律红线。一方面,其在仅开设直营店不足一年的情况下便对外开展加盟业务,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持续经营经验和成熟模式支撑;另一方面,其始终未依法进行特许经营备案,逃避了主管部门的监管。因此,其收取的33万元加盟费被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广大创业者与投资者:加盟有风险,签约须谨慎。签约前务必审慎核查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直营店经营实绩,并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备案情况,避免因加盟品牌本身资质缺陷而引发投资风险。

  品牌方开展特许经营前,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备案义务,切不可心存侥幸,试图以“服务协议”等名义规避特许经营监管,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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