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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

这种产品,要国家备案才能用!(不是护肤品)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9-11 17:41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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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9-11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对A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某养生仪(下文简称涉案产品),涉案货值金额32706.6元。

  据此,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A公司违法生产的涉案产品90台及相关说明书1箱,并对A公司处以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0倍罚款。

  A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市市场监管局扣押设备时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且生产涉案产品为另一公司委托,仅用于3C认证,涉案产品为保健产品,并非医疗器械,未流入市场,无法确定盈利性及现时的危害性和危险性。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前述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一、涉案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与产品操作说明中均表明,该产品具有“艾灸、远红外、脉冲、光波鼻疗”功能,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对灸疗设备的界定,市市场监管局将涉案产品定性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并无不当。

  A公司主张灸疗并非涉案产品的主要功能,未流入市场,无法确定盈利性,不具有现时危害性和危险性。法院认为,该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据查,涉案产品已流入当地市场,并曾有相关商家因使用涉案产品,被群众投诉涉嫌虚假宣传及诱导老年人消费。A公司主张其生产涉案产品为受另一公司委托,却无受托过程、款项往来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故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中,A公司于2020年10月生产涉案产品,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相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版)不存在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 年版)规定,对A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市市场监管局鉴于涉案产品为艾灸用产品,不进入人体,安全风险较低,且A公司主动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综合考虑A公司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A公司请求撤销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生活中,一些商家非法生产、销售与医疗器械有着同类功能的保健产品,养生仪器等。这些产品五花八门,难辨真伪,为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制度,对医疗器械生产与经营实行备案与许可制度。医疗器械从生产到销售,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本案中,A公司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厉惩罚。

  鹏法君提醒,生产销售千万条,合法合规第一条。企业生产经营医疗器械时,应当依法备案或取得生产许可,同时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生产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否则,企业不仅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还会被禁止一定时期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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