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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4-29
案情简介:
2021年,A公司以“东某甄选”为名创建抖音账号进行直播带货。A公司所在集团通过网络及线下多种方式宣传“东某甄选”品牌,该抖音账号因其直播效果、带货业绩获得了大量关注,拥有粉丝超两千万人,并为国内外多家媒体报道,具有广泛影响力。
2022年,B公司成立并使用“东某甄选”四个字作为企业字号,开展对外贸易经营活动。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公众误以为B公司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或A公司所在集团的下属公司,属于典型的“混淆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B公司名称中的“东某甄选”四字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A公司在抖音、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设立账号名称“东某甄选”,经过大量推广且直播带货,效果明显,A公司“东某甄选”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已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与A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A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主要标志,“东某甄选”作为A公司的新媒体账号名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给予保护。
B公司成立时,“东某甄选”作为A公司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B公司仍将“东某甄选”作为其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A公司“东某甄选”新媒体账号名称知名度的故意,引人误解其或其提供的服务与A公司有关联。B公司使用“东某甄选”字号构成对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变更其企业名称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使用带有“东某甄选”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网络经济不断发展,网络直播带货逐渐兴起,用户粘性高、传播范围广的新媒体平台账号的商业价值也在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一些商家却瞄准了部分商业价值极高的新媒体运营账号,擅自使用了这些运营账号的账号名称作为企业字号,误导消费者将自己的产品误认为是运营账号经营的产品或与运营账号存在特定联系,意图“搭便车”“傍名牌”,借用这些运营账号的影响力、美誉度,以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享有的合法权益,还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混淆行为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极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鹏法君提醒,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当树立公平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要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侥幸心理,不得故意使用具备一定影响力的新媒体平台账号名称或其中关键字词作为企业字号,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