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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林某以董某长期拖欠自己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归还借款219992元及利息损失98705元。林某为了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了两份金额分别为12000元、219992元的《借条》,并表示两份《借条》均为董某出具,落款处均有董某亲笔签名;董某偿还了12000元《借条》的2000元后,尚欠10000元,与后期借款汇总后出具了219992元的《借条》。
案件审理期间,董某辩称,认可金额为12000元的借条,之后确实有向林某继续借款,但否认219992元《借条》的真实性,对其中的借款金额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结合董某的陈述对林某提交的证据提出询问,并向林某释明,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某如实承认伪造借条和虚假陈述的事实及原因,称其担心因缺少证据不能胜诉,找朋友仿造了董某的签名,涉案金额为219992元的《借条》并非由董某出具。庭审结束后,林某向法院出具了《具结悔过书》,对其行为表示认错悔过。
经查,林某在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伪造证据并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法院依法决定对林某予以罚款处罚。
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司法公正不仅是法治的生命线,更是守护群众权益的最后防线。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仅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可能导致裁判不公,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鹏法君在此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绝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证据获取不当利益、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