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2019年12月17日,盐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余某玉等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并于12月25日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玉自2008年开始承租深圳市盐田区公园路商铺经营惠记超市,将超市分成若干摊位对外出租。租赁期满后,盐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将该物业收回,并将原惠记超市的大门封闭。各摊位租户遂开始在原惠记超市门口的路边摆摊。自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余某玉以路边摊位系其所有为由,要挟各摊主每月向其缴纳场地费,否则就不能继续摆摊。至2019年8月,各摊主向余某玉缴纳费用8万余元。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强将被害人谢某某带至某公园内,要求其向余某玉按月缴纳摊位费用。2019年8月15日下午,余某玉到吴某某、张某某的摊位进行威胁。同月16日下午,余某玉纠集被告人黄某莲、李某强等八人到吴某某的摊位,强行将摊位搬走,并将在旁拍摄视频的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损失程度构成轻微伤。随后,余某玉、黄某莲等人又来到张某某摊位,将摊位强行搬离。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无合法、正当理由,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多位路边摆摊商户每月缴纳费用,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玉以威胁、要挟等方式要求多位商户每月向其缴纳费用,并纠合黄某莲、李某强等多人帮其进行谈判、代收费用、暴力催收,欺行霸市,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罪行符合“恶势力”特征。综合案件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自首、坦白、退赔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庭宣判三被告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余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黄某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李某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案系盐田区首宗涉恶案件,该案被告人破坏市场秩序、扰乱民生,在盐田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盐田法院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严格依法审理,依法从严从快、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规范量刑,仅用时22天即办结该案,确保了涉黑恶案件百分之百结案的目标完成。案件的高效依法办结体现盐田法院对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视,对涉黑涉恶犯罪的零容忍,对保护盐田区民生与市场环境的责任感。盐田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维护盐田区经济、社会秩序,保障盐田区的安全稳定。
(刑庭 周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