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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融资需求的增加,民间借贷行为日益活跃,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也高速增长。许多不法分子借“借贷风”,采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企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就是“套路贷”新型诈骗犯罪。“套路贷”诈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严厉打击。
2019年1月,盐田法院速裁庭受理了四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名原告欧阳某和原告蔡某某提供了借据、银行流水等可以证明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完整证据。法官助理在向被告陈某某送达诉讼文书材料时,陈某某及其亲属向法院反映陈某某是智力残疾并持有残疾证,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也已立案侦查。法官助理随即将前期了解到的案情上报给了承办法官及庭长。经向公安机关调查,涉案的两名原告欧阳某和蔡某某为套路贷犯罪团伙成员,其利用被告的智力残疾和“走”银行流水方式虚增债务,让被告签订借据,对被告进行诈骗。公安机关已对此套路贷犯罪团伙立案侦查,但尚未将所有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因此与我院协调暂不向两名原告透露被告已报警的情况。我院在稳住两名原告的同时,密切关注并和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此案的进展。2019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前来我院调取涉案四宗案件的案卷材料,并告知我院此案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捕归案。2019年4月16日,原告蔡某某委托其亲属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我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不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而是裁定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诉讼侵占被害人财产。人民法院要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甄别,与其他机关加强联动,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速裁庭 黄天露)